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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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按照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的宗旨,制定本条例,奖励在地质科学领域里做出创造性的科学成就或在地质勘查及地质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地质工作者。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本奖项的申请人必须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地质工作、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中业绩显著。 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并具下述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候选人。①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要发现或创新性见解,为地质科学研究做出突出贡献者。②在野外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中有突出贡献并直接或间接获重大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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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2002.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J].地质论评,48(2):220-0,[DOI].
.2002.[J]. Geological Review,48(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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